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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则么扯力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凉**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歪则么扯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歪则么扯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凉山彝**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歪则么扯力受雇于一陌生男子到云南小勐腊运输毒品回攀枝花。同年10月20日,歪则么扯力与衣比么某某、赤黑么某某(均另处)在小勐腊一不知名的旅馆里用丝袜将毒品绑在身上后返回。当日14时许,歪则么扯力等人乘坐牌照为云JLU518的小型客车经过云南普洱市南岛河咖啡厂附近的公路时,被设卡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从歪则么扯力身上搜出用黑色丝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块和条状可疑物38砣,从其婴儿腋下搜出条状毒品可疑物1砣。经当面称量,总净重685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2.92克/100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9日,布拖县公安局西溪河派出所接群众匿名报案称,有布拖籍妇女要从云南边境运输毒品回来,途中要经过普洱市。该所民警就联系武警**支队案侦大队协助抓捕运毒人。同年10月20日14时10分,该队武警伍**等人在普洱市普文至普洱的公路上将乘坐云JLU518面包车的被告人歪则么扯力等3名妇女抓获,三人的腰部均绑了用丝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

一审答辩情况

2.搜查笔录、现场称量记录证实,边防武警于2013年10月20日在见证人沙某某的见证下,依法从被告人歪则么扯力的腰部搜出用黑色丝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整块和39个条状毒品可疑物,后当着衣比么立文的面进行称量,总净重685克。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见证人沙某某的见证下扣押了从被告人歪则么扯力身上搜出的685克毒品可疑物及包裹可疑物的一双丝袜。

4.布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收条证实,涉案毒品684**(1克已送检)已移交布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5.被告人歪则么**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歪则么**生于1988年4月7日,在案发当时已年满18周岁。

6.证人赤黑么某某陈述称:2013年10月18日,其和衣比么某某在攀枝花以8000元的报酬(事成后给付)受雇于不认识的男子去小勐腊运输毒品,在车上遇到了同去运输毒品的同乡歪则么扯力。2013年10月20日,他们在小勐腊一旅馆里将海洛因用丝袜绑在腰上后返回攀枝花,当天14时许,乘坐一面包车途经云南普洱时被抓获。

7.证人衣比么某某陈述称:2013年10月,我和赤黑么某某、歪则么扯力受雇于一陌生男子从小勐腊运输海洛因回攀枝花。10月20日,他们在小勐腊一旅馆里将毒品用丝袜绑在腰部后回攀枝花,乘坐车牌号为云JLU518的面包车途经云南省普洱市时被抓获,并从身上搜出毒品。

8.被告人歪则么扯力供述称:2013年10月,其和同乡衣比么某某、赤黑么某某受雇于一陌生男子到小勐腊运输毒品。同年10月20日凌晨,在小勐腊一个不知名的旅馆里,一名男子将毒品拿给大家后,大家将毒品用丝袜绑在身上后返回。其带了一整块砖块状毒品和39砣块状毒品。到达景洪时,其就将一砣条状的毒品放在小孩腋下。当天14时许,乘坐一面包车途经云南省普洱市时,被公安抓获,并将毒品搜出,经当面称量,其所带的毒品总净重685克。

9.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凉公物鉴(毒品)字第87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歪则么扯力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2.92克/100克。

10.被告人歪则么扯力运输毒品所乘车辆、涉案毒品及称量过程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11.同步审讯光盘证实,歪则么扯力被审讯时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歪则么扯力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其量刑亦不持任何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歪则么扯力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海洛因68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歪则么扯力系受雇于他人而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歪则么扯力及其指定辩护人对本案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判在量刑时已对其受雇他人运输毒品、犯罪时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予以了考虑,并对其酌定予以了从轻处罚,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核准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0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歪则么扯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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