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卿**、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卿**、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19297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卿**、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卿**有车牌号为川A****5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赵**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319297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卿**、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卿光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号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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