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对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陈**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刘**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称,法院(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执行陈*在北部新城荆溪片区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但陈*并未与北部新城荆溪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简称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而是异议人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协议,该房拆迁补偿款属异议人所有,法院扣划该款错误,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裁定终止执行该案的执行程序;2、暂缓扣划陈*在拆迁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3、解除对陈*房屋补偿款的冻结。

异议人刘**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陈**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未按该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陈**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顺庆执字第2465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在北部新城荆溪片区拆迁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款28.44万元。案外人刘**以该款系自己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前述异议请求。

另查明:1、2015年10月8日,异议人刘**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南充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被拆除房屋坐落于荆溪2村4社,产权人为刘**、陈**(已故),安置人数为肆人,房屋产权补偿人员为刘**、陈*、蒙*、陈**,应补偿面积为216平方米,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实发总金额为1002343元。2、陈*与蒙*于2011年7月2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男方分得财产为:荆溪镇所有房产。3、经拆迁征地指挥部核定,陈*应享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24.42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作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责任,在陈*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本院有权对陈*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异议人刘**要求终止本案执行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拆迁征地指挥部核定被执行人陈*享有补偿款24.426万元,本院对该款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刘**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自己所有要求暂缓扣划陈*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执行中并未对陈*的补偿款进行冻结,不存在解冻的问题,异议人刘**的该项请求亦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的全部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