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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南**大学于2000年7月7日向中华****业部申请“Ⅱ优98”植物新品种权,**业部于2003年5月1日就“Ⅱ优98”授予南**大学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00044.6,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南京**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向**业部交纳品种权年费。2002年2月7日南**大学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南京**限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将杂交水稻新品种“Ⅱ优98”转让给南京**限公司,转让费为90万元。2003年10月15日,南**大学向南京**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言明杂交水稻新品种“Ⅱ优98”已转让给南京**限公司,受让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独家生产经营权。

2007年2-3月期间,经原告举报,合肥市**蜀山区分局对被告在合肥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被告经营的“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32件(其中50公斤装的28件,25公斤装的4件)。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Ⅱ优98”杂交水稻新品种依法享有的品种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判令被告在种子行业的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示,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08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判令被告收回并销毁由其生产经营的“抗优98”杂交水稻种子。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四川**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

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165000元。

2、被告四川**限公司向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

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南**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四川**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原告南京**限公司、被

告四川**限公司及安徽省**民法院各执一份。

5、本案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原告南京神州种业有限

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〇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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