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丽**限公司诉被告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刘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四川省**产开发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与张*、陈**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亿圣士**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白**诉蒋楷儒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永付与永安财产**邛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