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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