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刘**、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刘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四川省**产开发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巩*甲诉告巩*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永付与永安财产**邛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白**诉蒋楷儒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珏**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