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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1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期一年(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止),按2.5%计月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x号楼x-x号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X号餐厅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载明:“本人王**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崔**私人借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借期一年。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止。按2.5%计息,即每月利息6250元。提前支付,每季度一付。本人以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x号楼x-x房屋作担保,以江北区洋河中路X号餐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权作抵押。如有违约愿赔偿违约金壹拾万元整。(100000)(附:以前给崔**打的借条全部作废)”。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做火锅生意,并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支付被告借款50万元后,被告陆续还款,截至2013年3月,尚欠借款25万元未归还。2013年3月16日,被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款2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2.5%;被告截止2014年4月19日的利息已经还清,其后未再还款;原、被告双方未以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x号楼x-x号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X号餐厅的经营权和装修、设施、设备就本案所诉借款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举示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以被告提供抵押的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x号楼x-x号房屋就借款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就重庆市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x号楼x-x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主张。对原告要求对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X号餐厅的经营权和装修、设施、设备就借款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X号餐厅的经营权和装修、设施、设备系被告所有,以及设立抵押的装修、设施、设备的品名和数量,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

二、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50元,由被告王**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崔**交纳,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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