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与被告乐山**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雷*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毛**、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