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与被告乐山**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雷*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毛**、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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