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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甲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邱*乙。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吵架、赌气,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有贪欲、控制欲、占有欲,贪图原告父母钱财,对原告父母极为不孝,使得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导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2012年起双方就因感情不合协商离婚,因孩子的抚养和财产问题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引发原告父母与原、被告之间为房屋发生纠纷并诉讼,从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且被告在原告已经安排好孩子在南充享受免费优质教育资源读书的情况下,以损害孩子的人生与受教育权为代价,故意将孩子带到成都读书,并强行要求原告按指定时间给出高昂学费。综上,原、被告没有丝毫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在大学时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读大学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2009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邱*乙。因被告在仪陇县工作,原告又长期在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感情交流与沟通,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好,双方常为此发生矛盾。2015年2月23日,原告书写离婚协议,并由原、被告签名捺印,原告父母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并对涉及的房屋进行了诉讼。原告即认为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有贪欲、控制欲、占有欲,贪图原告父母的钱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出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短信记录、通**出所出警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虽在2015年2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说明原、被告之间还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强感情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和包容,并与双方的家人和睦相处,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因原告在诉讼中,未举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邱*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甲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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