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清诉被告李**、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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