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张**诉被告四川省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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