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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品商行诉阿坝州九寨**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九寨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南亚食品商**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九寨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侯区南亚食品商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南亚食品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侯区南亚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3元,由原告武侯区南亚食品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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