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杨**、陈**强制给付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杨**、陈**强制给付借款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陈**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陈**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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