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限公司金堂支与赵**、韩**、王**、彭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金堂支行与被告彭**店有限公司、赵**、韩**、王**、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金堂支行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堂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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