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肖*、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广东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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