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正**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大正**展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