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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正**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正**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大正**展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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