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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