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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材料经销部与龙元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龙元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3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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