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龙元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3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子利建筑材料经销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城**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天津市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郝**、纪**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刘*、赵**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李**、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封金忠与天津市**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北京)国际**公司与北京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上游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