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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上游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上**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孙**擅自离岗违反上游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据。孙**是2013年9月28日奉上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电话邀约回津汇报工作,9月29日抵津,9月29日及9月30日两天均在上游公司上班,10月1日至7日是国庆长假,10月8日后张*去吉林白山出差,孙**无法进入公司上班,故原判决认定孙**擅自离岗与事实不符。且上游公司既未向孙**出示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未在诉讼期间进行举证,原判决认定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依据。上游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原判决对孙**主张业绩提成未予支持是错误的。孙**曾在另案中就2010年6月至2011年底销售额已经回款部分的业绩提成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本案系孙**就2010年6月至2011年底溢价的提成款及2012、2013年度的提成款主张权利,理应得到法院支持。虽然孙**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但原件在上游公司手中,应由上游公司提供,因上游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应支持孙**提成款的主张。综上,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上游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问题,孙*男原系上**司派驻吉林省白山市雨润黄金海岸楼盘项目总负责人,于2013年9月28日离开工作岗位,虽孙*男主张离岗原因是回津汇报工作,但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且上**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孙*男陈述的离岗原因不予采信。孙*男离岗后,上**司于2013年10月12日在《城市快报》刊登了要求孙*男于2013年10月16日前复岗的通知。但孙*男未按时复岗。上**司遂于2013年10月17日再次在《城市快报》上刊登通知,与孙*男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判决认定上**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孙*男主张违法解除并要求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业绩提成问题,因孙*男对于双方是否存在提成的约定,及支付的标准、比例等问题缺乏证据证明,故原判决对此未予支持是正确的,孙*男主张应由上**司承担举证责任,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另案对于孙*男主张的部分提成款进行了支持,但系因上**司对于仲裁裁决书支持该部分提成款没有进行诉讼的结果,不能以此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且孙*男亦主张本案诉请提成款与另案的提成款构成并不相同,故孙*男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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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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