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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