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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业公司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实业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18日原告天津**实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天津**实业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实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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