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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施韬、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和信任,致感情淡漠,婚姻难以维持。2015年12月30日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离婚。

原告曹**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复印件两份;

车辆权属登记薄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家庭情况属实,只是双方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没有大的矛盾,2015年12月原告系因感冒肺炎才回父母家,此后也偶尔回家居住,只是从2016年1月起未再回家。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改变自己脾气,多体谅原告并站在原告角度考虑问题,现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向本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马**××××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1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史较长,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被告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就应与原告加强沟通,改正自身不足,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慎重对待婚姻,与被告多加交流,在被告有和好表示时,给予机会。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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