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天津**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曲威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11年9月前后,原告承接了被告的“海岸带二期科研办公楼内檐楼梯间装饰装修”工程,2012年3月完工,同年4月,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8800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80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一份未付齐工程款情况说明,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海岸带二期科研办公楼内檐楼梯间装饰装修工程,至目前2015年12月22日甲方尚欠郭**装修人工费款4万元”。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工程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于2011年9月前后,承接了被告位于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增1号的“海岸带二期科研办公楼内檐楼梯间装饰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12年3月,该工程完工完工,同年4月,原、被告进行结算,确定该工程价款为88000元。2013年1月前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80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关于海岸带二期“科研办公楼内檐楼梯间装饰装修工程”甲方未付齐工程款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载明“甲方:天津**限公司,乙方:郭**。一、甲乙双方确认海岸带二期科研办公楼内檐楼梯间装饰装修工程,至目前2015年12月22日甲方尚欠郭**装修人工费款4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二、此说明一式肆份,盖章后生效。此说明至甲方付齐乙方款后自动解除”。被告在该情况说明的“甲方”处加盖公章,原告在“乙方”处签字捺印。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付上述工程款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施工合同,但原告提交了加盖被告公章的情况说明以证实被告欠付其工程款情况,该情况说明对原告所实施的工程、欠付工程款的种类、数额等均有明确约定,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之真实性予以认定,该情况说明中所载内容应视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律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限公司给付原告郭**工程款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