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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天津市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天津市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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