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杨**、张**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城**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天津市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郝**、纪**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刘*、赵**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材料经销部与龙元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李**、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封金忠与天津市**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盛**(北京)国际**公司与北京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上游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