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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张**、杨**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杨**、张**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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