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吴**、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杭州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佰**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询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新蕾出**有限公司与赵**、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究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董**、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