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被告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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