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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任公司与侯**、侯**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任公司与被告侯**、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恒**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侯**、侯**名下的银行存款89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侯**、侯**名下的银行存款89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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