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天津**销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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