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一与被告闫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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