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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吴**与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崔*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被告吴**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依据被告住所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审被告吴**的住所地亦在天津市东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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