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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城**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城**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天**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受理,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滨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高鹤、吴**,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上诉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上诉人天津城**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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