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案款107468.4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分行案款107468.4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