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190.17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