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190.17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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