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诉被执行人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91963.56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