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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银**限公司等借款及担保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限公司等借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被上诉人天津银**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张*,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肖*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内蒙古**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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