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4173号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万元整及7辆自行车(无型号),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辰民初字第4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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