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郑**、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1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591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西区新环东路X号房产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