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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与天津金元**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訾**诉被告天津金元**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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