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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