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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