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李**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冀文路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陈**、陈*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梁**、陈*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商**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宇昊**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