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苗亿兵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东莞新希望六和龙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訾**与天津金元**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开发**纪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开发**纪有限公司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开发**纪有限公司与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金元**场有限公司、天津金元**有限公司与天津吉**限公司、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太平财产保**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