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苗亿兵诉(反诉原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亿兵及反诉原告陈**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亿兵及反诉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亿兵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苗亿兵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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