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希**北京分公司、东莞新希望六和龙生**公司招标投标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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