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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天津广**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合诉被告天津广**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一案中,原告高*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瑞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瑞合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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