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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