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来诉被告郝**、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来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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