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蔺**与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蔺**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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