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蔺**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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