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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